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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3114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0-12 16:39:4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2021年10月12日 16:39:41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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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济南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济南和石家庄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石家庄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石家庄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石家庄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石家庄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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