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3090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0-29 09:24:0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2019年10月29日 09:24:03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