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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08月21日 09:0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务税二公告 2025〕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分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务税二通 2025〕 2583

      2.《税务事项通知书》(务税二通 2025〕 2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务税二通 2025〕 2583

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朱淑容):92520326MA6E0RAD43(522126*********4829)

事由:对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4号公告)

通知内容:你单位名下“务国用(2016)第050号”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处置,以变卖流拍价25191072元人民币折抵以物抵债给自然人王家勇,此次转让行为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4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现决定对你单位此次以物抵债行为进行核定征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为:25191072/1.05×0.05=1199574.857元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务税二通〔2025〕2584

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朱淑容):92520326MA6E0RAD43(522126*********4829)

事由: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0)黔0326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坐落于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兴之柯背后的6666.7㎡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务国用(2016)第050号]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朱淑容)所有。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2023)黔0326执恢23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朱淑容)名下的“务国用(2016)第050号”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变卖流拍价2519.1072万元人民币折抵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王家勇,土地使用面积6666.7平方米。

根据判决,被执行资产属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朱淑容)所有,由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个体工商户)经营,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系商号,朱淑容为商号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朱淑容系自然人,并登记了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从事工商业经营。为此务川自治县喜洋洋幼儿园(朱淑容)民法及税法上的责任主体,应承担此次以物抵债行为的各项税费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2024年3月21日以物抵债销售额为25191072元,未申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23991497.14元(25191072/1.05);应缴增值税1199574.86元(23991497.14×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你(单位)2024年3月21日未申报增值税1199574.86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989.37元,教育费附加17993.62元,地方教育附加11995.75元;未申报印花税计税依据23991497.14元,应缴印花税5997.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4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你(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24年3月21日未申报土地增值税收入23991497.14元,应缴土地增值税1199574.86元(23991497.14×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由于你(单位)2024年3月21日不含税销售额为23991497.14元,财产原值为17244071.85元(建筑物造价14152571.85元、土地出让金 3000000元、契税及印花税91500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99574.86元,印花税5997.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989.37元,教育费附加17993.62元,地方教育附加11995.75元;所以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5481873.82元(23991497.14-17244071.85-1199574.86-5997.87-29989.37-17993.62-11995.75),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096374.76元(5481873.82*0.2)。

上述税费合计3561501.0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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