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遵税三稽罚告〔2025〕20号
贵州亚欧远通贸易物资有限公司:(91520327MAAL32W184)
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嘉和茗城3-1-4)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8月13日之前作出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贵州亚欧远通贸易物资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1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8,736.30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之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停止为你办理出口退税一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