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遵税三稽处〔2025〕22号
凤冈嘉欤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D6FPR753):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起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有机食品城后面第四排街2号五楼)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公司注册虚假经营地址、报送虚假银行账户、发票为有销无进、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处于走逃(失联)状态,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8份,开票金额1128712.86元,税额合计11287.14元,价税合计1140000.00元(发票代码:152002322002,发票号码00113336-0011337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实施的虚开发票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决定上有争议,可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