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遵税三稽处〔2025〕17号
贵州楠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D8NL49XX)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起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街道凤翔南路18号)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询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信息、审阅管理局提供的征管资料、银行调查取证及结合实地核查,查实你单位经营地址、银行账户均为虚假,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自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不存在任何实际经营业务。你单位走逃(失联)前于2024年1月至2月开具5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发票代码为152002322002,发票号码为00114001-00114025、00114110-00114134,涉及金额1531683.16元,税额15316.84元,价税合计1547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