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遵税三稽处〔2025〕21号
贵州灿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D95X970E)
经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凤翔社区16栋1单元8-2)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查询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信息、审阅管理局提供的征管资料以及到银行调查取证,你单位代理记账公司贵州账小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他资料,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实,你单位发票为有销无进不存在任何经营业务。在走逃(失联)前于2024年1月11日领取,并对外开具25份机动车发票,发票代码:152002322002,发票号码:00114356-00114380,发票金额748019.80元,税额7480.20元,价税合计755500.00元。
你单位无任何经营业务对外开具25份机动车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实施的虚开发票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决定上有争议,可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