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贵州亚欧远通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AL32W184):
事由:依法追缴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加处罚款。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2025年6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府公开网站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遵税三稽处〔2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遵税三稽罚〔2025〕8号)。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未缴纳骗取的退税款208,736.30元及滞纳金;罚款508,736.30元及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我局依法追缴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的退税款(大写)贰拾万元零捌仟柒佰叁拾陆元叁角整(¥:208,736.30)及滞纳金;罚款(大写)伍拾万元零捌仟柒佰叁拾陆元叁角整(¥:508,736.30)其加处罚款。限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清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加处罚款,逾期仍未缴纳,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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