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翰(370883********0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黔西南税复不受字〔2026〕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从江县税务局未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反馈涉案事项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涉案事项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完整、明确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国家税务总局从江县税务局,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你应当向其上一级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申请复议。你邮寄的行政复议材料已于2026年1月30日转送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大道86号308办公室)领取。
联系人:梁媛媛、王鹤
联系电话:0859-3221916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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