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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02月11日 16:54:49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刘晨翰(370883********0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黔西南税复不受字〔2026〕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未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1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资料不齐全,本机关无法判断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1月16日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黔西南税复补字〔2026〕2号),通知申请人需补正以下材料: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举报案件尚在案件办理期限范围内,处理结果不明,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请补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证据资料。

根据物流显示和电话联系快递员得知,申请人于2026年1月18日拒收该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于2026年1月26日退回至本机关。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并未具体补正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职的证据材料。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信检举,故该检举案件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和未依法履职的初始证据不足,没有明确的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大道86号308办公室)领取。

联系人:梁媛媛、王鹤

联系电话:0859-3221916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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