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贵州樊润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我局对贵州樊润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522301MA6HKUQ939)、贵州吉跃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HL32U4C)、贵州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0MA6HKYC95J)3家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3家公司已失联,我局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3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纸质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兴义市云南路26号)领取。
联系人:何昀航(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220010)、黎力菁(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220007)
联系电话:0859–381133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黔西南税稽罚告〔2025〕2号
贵州樊润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HKUQ939)
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笔山社区第二安置区2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你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无真实货物购销,无资金往来。你公司于2019年4月向下游3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涉及金额385,359.23 元,税额11,560.77 元,价税合计396,920.00元。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证据指向:1.你公司设立登记信息;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财务负责人孔某华金三系统实名采集信息;3.纳税人发票确认领购单;4.管理分局实地核查后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资料,非正常户认定表;5.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并打印其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6.实地核查提供的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对现场进行走访,获取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笔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情况说明;7.向你公司法人进行电话查询后查无下落的相关资料;8.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提供你公司未开设账户资料。]
(二)拟将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拟处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5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黔西南税稽罚告〔2025〕3号
贵州吉跃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HL32U4C)
对你(单位)(地址: 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笔山社区第二安置区2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你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无真实货物购销,无资金往来。你公司于2019年3月至12月向下游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共计涉及金额1,891,165.05元,税额56,734.95元,价税合计1,947,900.00元。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证据指向: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清册; 3.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并打印其销售清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4.到贵州省黔西南兴义市桔山办笔山社区制作现场笔录获取该注册地址社区的证明材料;5.向你公司法人进行电话查询后查无下落的相关材料;6.银行提供该公司账户查询资料。]
(二)拟将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拟处1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1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黔西南税稽罚告〔2025〕4号
贵州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0MA6HKYC95J)
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社区第二安置区6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你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无真实货物购销,无资金往来。你公司于2019年3月至12月向下游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共计涉及金额971,310.69元,税额29,139.31元,价税合计1,000,450.00元。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证据指向: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清册;3.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并打印其销售清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4.到兴义市桔山办笔山社区制作现场笔录获取该注册地址社区的证明材料;5.向你公司法人进行电话查询后查无下落的相关材料;6.银行提供该公司账户查询资料。]
(二)拟将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拟处1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1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