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对纳税人荔波县于荔波县甲良镇吉源木业有限公司税务《催告书》予以公告:
纳税人荔波县甲良镇吉源木业有限公司走逃失联,相关负责人联系不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催告书》,遂公告送达。纳税人荔波县甲良镇吉源木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看到本公告后,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领取税务《催告书》,并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催告书》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永毅 执法证号:黔税稽5227230028
石 梅 执法证号:黔税稽5227190013
联系电话:0854-831800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