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对纳税人许金火《催告书》予以公告:
纳税人许金火下落不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催告书》,遂公告送达。纳税人许金火看到本公告后,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并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催告书》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永毅 执法证号:黔税稽5227230028
徐 勇 执法证号:黔税稽5227230003
联系电话:0854-8318001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