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六盘水税一稽强催〔2025〕11号
贵州丰之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23MA6J3A607N):
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税一稽罚〔2020〕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你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税一稽罚〔2020〕11号)载明罚款(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以及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赵娟、颜江 联系电话:(0858)8695045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路1号(六盘水市税务局市场路办公区207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赵娟、颜江 (黔税稽5202197016、黔税稽5202197015)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