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六盘水税一稽强催〔2025〕10号
六盘水恒博煤焦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20007846581XW):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水城县国税稽处〔2017〕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税务处理决定书》(水城县国税稽处〔2017〕1号)载明的2013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伍拾万零伍仟零柒拾陆元捌角整(¥:505,076.80),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前往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赵娟、颜江 联系电话:(0858)8695045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路1号(六盘水市税务局市场路办公区207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赵娟、颜江 (黔税稽5202197016、黔税稽5202197015)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