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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2024年11月18日 10:57:03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六盘水税一稽强催〔2024〕311

贵州景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221MA7ML61B7N

本机关于2024年724日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六盘水税一稽罚〔202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税一稽罚〔2024〕4号载明的罚款金额缴纳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颜江

联系电话:0858-8692827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207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颜江,李春5202197016、5202197026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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