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六盘水税一稽强催〔2024〕311号
贵州景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221MA7ML61B7N):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六盘水税一稽罚〔202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税一稽罚〔2024〕4号载明的罚款金额缴纳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颜江
联系电话:0858-8692827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207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颜江,李春(5202197016、5202197026)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