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税一稽处〔2026〕1号
贵州陆骑士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15MA6DK2MD0A)
我局(所)于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9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税种。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4月22日贵州陆骑士物流有限公司收受鹰潭市佳友物流有限公司已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600161130,发票号码03931528-03931533、008332243-00832246;涉案发票金额990991元,税额109009元,价税合计1100000元,货物名称:*运费*。上述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追缴该公司2017年5月少缴增值税10900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30.6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应追缴该公司2017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5450.4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270.27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建议不予追征。
(四)因该公司走逃失联,无法调取账簿情况,无法判定业务真实性,无法确定是否已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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