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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09月16日 08:54:3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筑税二稽公告〔202556

贵州海盛鑫诚贸易有限公司(91520100MA6DL4Y9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筑税二稽罚告2025308),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通过取得他人开具9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1,624,14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3,689.98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发现时间已超五年,对你公司上述偷税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他人开具的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发现时间已超五年,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发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筑税二稽罚告〔2025308)。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88号)领取。

联系人:安旭印、执法证件号码:5201200004

高馝珩、执法证件号码:5201250059

联系电话:0851-85805081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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