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税金华园罚〔2025〕4号
阳曼:(纳税人识别号:520102xxxxxxxx742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出租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7号地块A09栋1单元1309号房屋,租赁期限:2017年7月-2023年1月,未及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根据观山湖区税务局金华园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观税金华园 通 【2025】0412号))逾期仍未开具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税务局金华园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税务局金华园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