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税一稽公告〔2025〕23号
陈传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你(单位)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筑税稽一催〔2025〕22号),现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筑税一稽处〔2023〕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一稽罚〔2024〕1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少缴的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房产税1344.00元、个人所得税1251.60及滞纳金、应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1297.80元,但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陈述、申辩书面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方燕 姚运柱
联系电话:0851-85805035
联系地址:贵阳市富水中路76号511室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