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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中交建(贵安新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2025年08月05日 10:1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黔贵安税 阻〔2025〕2 号


中交建(贵安新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20900MA6E9D6W5A)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06月27日起阻止你(单位)彭森荣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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