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进行修改,起草了《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2022年6月24日,共收到社会意见5条,采纳其中的1条意见,其余意见因文稿内容调整不涉及相关内容,未予以采纳。
采纳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关联方采取转让定价的方法,虚增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四项开发成本,将其房地产项目利润转移至关联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上述规定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四项开发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将其房地产项目利润转移至关联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上述规定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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