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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03月26日 18:25: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工总字2020〕10号

各市州总工会、税务局,省各产业(行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规范我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我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适用范围为上年度生产经营符合以下条件的我省辖区内企业:

1.第一产业:营业收入≤500万元的企业;

2.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的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的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或营业收入≤500万元的企业;

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的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企业;

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的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100人的企业。

省产业(行业)工会所属国有企业,按省市县分级管理的供电、邮政、公路运输、电信通信等基层工会,工会经费暂按原分成政策执行。

根据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和我省金融业企业发展情况,结合《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经认真研究,目前对我省辖区内经营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小微企业暂不执行工会经费退返政策。

二、关于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

省税务局根据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名单传递给省总工会,省总工会按工会隶属关系将小微企业名单下发给各市州和省产业(行业)工会,并督促各级工会将符合政策支持的小微企业缴交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时返还对新办企业符合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返还条件的,由企业按照“先征收后返还”的原则,向所属上级工会或所在地县级总工会申请,并在接受申请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三、关于支持政策实施时限

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施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申报日期为准,对在此期间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全额返还。

四、关于全额返还的操作流程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做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工作。对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所属上级工会要建立工会经费收缴和返还台账,在征收期的次月底前将其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至基层工会账户;未单独开立账户的,返还至企业解缴账户,并指导其单独核算,用于组织基层职工开展活动。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其所在地的县级总工会要建立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和返还台账,在征收期的次月底前全额返还至企业解缴账户,并指导其单独核算用于组织基层职工开展活动。

五、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代收手续费

各级工会在计算拨付税务机关工会经费代收手续费时,应按时跟同级税务机关对账核实,将已返还给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从计算基数中减除,并按规定将代收手续费及时拨付给同级税务机关。

六、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

各级工会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及返还政策的宣传力度,运用工会和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和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贵州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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